储户转错账,警方银行有责任管
银行同客户之间往往通过“开户须知”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想必“给付义务”中应该没有“客户转错账后,银行有义务提供转错账的对方信息”的约定。

据媒体报道,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
其实,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先说为啥涉事警方的说法不成立。《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见,不是不构成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事项,警方就不能过问。人民警察对公民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包括公民落水,家里煤气忘关等危急情形,都有“危难救助义务”。
再说银行的说法为啥不成立。客户在银行开户,即同银行之间形成了存款、转账等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和客户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理论上称之为“给付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义务通常是合同里没有约定,而是根据诚信原则直接产生的,理论上称之为“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是合同义务。
银行同客户之间往往通过“开户须知”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想必“给付义务”中应该没有“客户转错账后,银行有义务提供转错账的对方信息”的约定。但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根据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确实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该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可一旦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个人隐私即应为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让步。因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天条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本案即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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